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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水电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12-26 15:58:18作者:来源:浏览量:

 

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水电管理制度
 
为节约水电资源,减少浪费,保证水电设施安全、正常运行,确保正常的教育、教学和生活秩序,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水电、节约用水电的良好习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  学校水电设施遵循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管理原则,总务科是学校水电设施管理职能部门,负责安装、维修和排除安全隐患,各使用部门(使用人)是水电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。
第二条  水电区域管理和督查考核责任制
(一)教学楼用水用电,由各专业部和班级班主任负责管理,学生工作部负责督查考核。
(二)学生宿舍用水用电,由各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,学生工作部负责督查考核。
(三)实训室用水用电,由各专业部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管理,教务科负责督查考核。
(四)室外和食堂用水用电,由学校水电管理员和食堂负责管理,总务科负责督查考核。
(五)办公室和功能用房的用水用电,由相应科室和责任人负责管理,总务科负责督查考核。
(六)全校夜间用水用电由值周组负责督查考核,周末(节假日)用水用电由值周行政负责督查考核。
第三条  学校水电工作人员应严守岗位,认真履行职责,树立为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,负责全校供水供电设备、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,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,坚持水电使用情况巡视、检查,确保安全供水、供电,杜绝各类事故发生。对于突发性故障,必须立即抢修,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。
第四条  水电设施如有损坏,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及时向总务科书面(紧急情况可口头或用电话)申报维修。水电设施维修管理,采用计划维修、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。
(一)自然损坏的,必须有旧物存在,经维修人员验证后,交旧换新,予以维修更换,没有旧物的,按人为损坏或丢失处理。
(二)人为损坏的,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负责核查损坏责任人,并督促其将维修费用交财务室,总务科方予维修(紧急情况可先维修)。丢失的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,并支付安装费用。如损坏严重,无法修复,按丢失处理。
(三)水电设施人为损坏查不到损坏责任人的,由使用人分摊损失费。
 第五条  在学生宿舍、公共场所、教室、实训室一律不准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烧开水、做饭、取暖,违者没收电热设备,并给予罚款50元。
(一)所有人员必须按水、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,禁止私拉乱扯电线。因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其民事和法律责任。
(二)各办公室、教室、实训室、宿舍等场所照明用电设施,均由学校统一安排,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功率。未经批准者,没收用电设施,并处50元罚金,造成损坏的或严重后果的,追究其民事和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  全校师生要节约用水,节约用电,杜绝长明灯现象,做到人走灯灭,人走水停,杜绝“滴、漏、跑、冒”和长流水现象。学校值周组和相关部门每天对长明灯,长流水现象进行检查,由值周组纳入周工作小结内容,在全校通报。被通报的部门或责任人,第一次给予10元罚金,出现第二次翻倍处罚,以此类推。
第七条 校内住户用水、用电,按水电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缴纳水电费。如发现偷用水、电的,一次罚款500元,两次两倍,依次类推。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、电设施损坏的及使他人财产、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,受害者或学校将追究违章者的民事和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  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使用部门(人)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章制度,学校对检举、查获窃用水、电或违章用水、电的有关人员应予表彰。
第九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请遵照执行。
 
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
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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